
简介:随着公车改革,梁某卖给了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一辆小型轿车,他也顺其自然地沦为了该车的被保险人。然而卖后没多久,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在梁某遵守了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并未按规定检验造成事故导致双方车损等科保险人责任减免的范围”为由,拒绝接受了梁某适当的商业险要赔偿催促。
而梁某指出,保险公司未告诉自己保险合同中有上述正当理由条款,且事后该车经过有关部门检验,科合格车辆。简介:随着公车改革,梁某卖给了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一辆小型轿车,他也顺其自然地沦为了该车的被保险人。然而卖后没多久,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在梁某遵守了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赔偿。
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并未按规定检验造成事故导致双方车损等科保险人责任减免的范围”为由,拒绝接受了梁某适当的商业险要赔偿催促。而梁某指出,保险公司未告诉自己保险合同中有上述正当理由条款,且事后该车经过有关部门检验,科合格车辆。
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梁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指出,车辆被保险人再次发生更改后,保险公司并未向新的被保险人告诉涉及正当理由条款,不应承担责任。在法官调停下,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展开赔偿。
法官庭后回应,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议定合约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具体解释;并未做到提醒或者具体解释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在该车转让之前,保险公司的确早已向原被保险人遵守了适当的正当理由条款的提醒及具体解释义务。之后保险公司对于梁某转让该公车的情况知悉后开具了适当的保单测验,但是未和梁某就责任减免展开具体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仍不应分担赔偿责任。声明:凡本网车站标明“来源:沃保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沃保网所有,如须要刊登,请求再行读者《内容刊登许可解释》,按照涉及规定取得许可。予以许可,禁令刊登、摘编,如有违背,追究责任法律责任;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到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明确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月条款不尽相同;如有牵涉到信息准确性偏差,请求联系沃保官方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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